地方财税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吉林财税法规
ljki71wtdo5t
全文有效
2024-09-12
2024-09-12
吉林省关于印发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监联字〔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9-02  
 

各市、州、长白山公安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2024年9月2日

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持续推动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4〕5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优化企业省内迁移登记流程,打通信息交互壁垒。依托吉林省经营主体“e窗通”系统(以下简称“e窗通”系统),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以下简称服务专区)。申请人一次身份验证后,通过服务专区“一表填报”,企业迁移登记相关环节线上“一网通办”。解决迁移过程中企业“多头申请、多次跑动”的问题,实现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效能,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吉林省企业在省域范围内迁移,包括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县(市、区)之间的企业迁移和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与省级之间、各县(市、区)与所在市本级之间的企业迁移等。

  本方案所指企业迁移,是指因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企业类型发生变化,超越了原登记机关地域管辖范围或级别管辖权限而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同时连带引发其他部门业务调整变化。不包括因区划调整、登记机关调整登记管辖等客观因素导致的登记机关变更。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迁移登记适用本方案。

  三、工作任务

  (一)畅通企业迁移登记通道。提升“e窗通”系统智能化水平, 除法律有规定外,迁出地登记机关应无条件配合企业迁移,不得对企业跨区域迁移设置障碍。压缩迁出、迁入登记审批时间,两地登记机关均应将审批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之内,迁入地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电子档案即时迁移。

  (二)拓展企业迁移登记事项。升级改造“e窗通”系统,将企业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税务迁出申请、迁出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迁入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等纳入迁移登记环节一并办理;企业迁移登记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可将变更信息同步推送至社保部门,社保部门依据企业参保情况办理相关信息变更业务;推动将企业迁移登记涉及到银行账户预约开户、刻制公章等事项同步纳入办理,实现企业迁移登记所有事项全流程“一表填报”“一网通办”。

  (三)优化企业迁移登记办理流程。集成各项改革举措,充分利用现有改革方式,梳理细化业务办理环节。对办理环节进行合并、压缩,重构企业迁移登记业务办理流程,做到办理流程最优化。企业到登记机关申请迁移登记时,区分迁移后住所(经营场所)跨市、跨区不同业务,与迁入、迁出地相关部门一一对应匹配。同一市域跨区、县迁移的,相关部门仅作信息变更,将相关的变更信息及时推送其他部门;跨市域迁移的,相关部门涉及业务、账户需重新开立的,结合企业开办“随时办”,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后,按企业开办要求,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已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登记实现省内迁移变更,推动大型企业社保成建制转移与税务缴费实现信息交互,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收缴公章结合注销便利化、刻制公章结合企业开办业务进行办理。

  (四)拓展线下服务场景。除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外,结合企业开办工作,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进银行、进社区、进乡村服务站、进校园、进商超、进孵化基地、进大型连锁企业的“七进”服务。在创新创业需求集中、企业办事频率较高的特定区域,增设自助一体机,配备专人导引导办。

  (五)强化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凡通过“e窗通”系统在登记机关迁移登记环节已通过实名认证的,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应在线共享获取,不再重复认证和采集,实现企业登记信息、自然人身份信息等“一次采集、一次认证、部门共享、全网通用”。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智能化整合相关业务申请表单,做到标准化“一张表单”一次申请,多部门共同使用。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企业无需重复提交。通过网上登记数据流转、联动审批,打破地域数据壁垒,让原有多个流程部门的事项实现数据内部共享,一网通办。形成迁移全流程“一套材料、资料互认、网上流转、数据共享、限时办结”模式。需要重新刻制公章的,企业可自愿在线选择公章刻制企业、了解刻制价格并进行网络支付,方便同步申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建立联络员机制,各地相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络员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统筹协调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流程、完善一网通办服务能力、强化部门信息共享等基础工作,确保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广“吉微企服”小程序,强化400电话回访功能,收集企业群众意见、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政策直达平台等多种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要强化对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三)开展跟踪问效。各地相关部门要组织人员对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开展体验式办理,及时发现痛点堵点问题,并反馈解决。省市场监管厅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的跟踪督导,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得擅自设置其他条件和要求。鼓励各地对标先进,学习借鉴先进省市的经验做法,并结合实际积极应用。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