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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为群: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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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新时期我国的税制改革做出全面部署,明确税制改革的目标方向,聚焦重点改革领域,提出了许多重大的改革举措。

税制改革涉及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等多个部分,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等多项重大改革目标直接挂钩。这些战略和改革目标都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制改革的深化推进将有利于这些改革目标的实现。

《决定》涉及税制改革的诸多重点领域,不仅涉及税收改革,也关注非税收入规范化管理;既涉及税制健全优化,又关注税收征管深化;既有实体税制和程序税制改革的考量,又关注共享税收入分配比例的优化,还特别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建设和地方税制的建设。概括而言,《决定》聚焦健全税制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和加强地方税制建设三个重点领域。

 

 

    

 

健全税收制度  建立健全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税制结构

税收制度的改革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决定》在增值税制度、消费税制度、资源税制度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改革举措。

在增值税制度方面,《决定》提出要“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利于节约企业的税金占用成本,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提高经营效率,对于进项税额较大的企业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然而,这些政策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现实需要。例如,对于那些现金流非常充沛的企业而言,这项政策的作用并不明显,甚至会因其遵从成本而导致得不偿失,因而一方面要优化政策的实施条件和监管流程,努力降低政策的遵从成本,另一方面要给纳税人以充分的选择自由。再如,这项政策使地方财政因实施退税而增加财政压力,引发地区之间增值税收入和负担的不均衡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的畅通有助于消除重复征税,确保增值税政策传导机制的有效运作,是增值税制度完善的重要方面。针对我国目前增值税抵扣链条存在的“该抵的抵不了”和“不该抵的却抵了”的问题,应根据不同原因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例如,对于因不合理的免税规定引起的抵扣链条断裂的,可以调整税收优惠方式甚至取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再如,对于目的不在于消除重复征税、不符合增值税原理的相关政策,应逐步限制其适用范围直至取消。

在消费税制度方面,《决定》提出要“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这些改革举措既涉及消费税制度本身的改革,也关系到地方税源的建设。我国的消费税制度是增值税制度的补充,因为增值税制度是一种税基较宽且主要目的在于筹集财政收入的“中性”税制;而消费税制度是在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商品征收且实现不同政策调控目的的“矫正性”税制。我国的消费税一直以来都是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后移就是要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从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转移到零售环节。消费税征收环节的后移意味着消费税的纳税人将由生产企业或进口商转变为零售商,其计税依据将由原来的出厂价或进口价转变为零售价,税务机关的征管方式也会发生相应转变,因此这一改革不仅会使消费税的纳税人和计税依据都发生变化,而且会引起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和方法的改变。

在资源税制度方面,《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资源税是对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也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基础上的一种选择性的特别商品税,主要目的是发挥对资源的保护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从整体水资源管理的角度看,地表水和地下水都是水资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在水循环、生态平衡、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和城市供水等方面都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水资源的费改税应综合考虑整个水资源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性,对地表水和地下水采取综合管理措施。

在个人所得税制方面,《决定》提出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组成部分而形成的直接税体系还比较薄弱,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收入和财富的公平分配方面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作用。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直接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18年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收,初步形成了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新制度。《决定》中提到的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将可能从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及其标准、调整相关税收优惠和适用税率等方面展开。《决定》提到的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可能会涉及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和年终奖金等一次性工资薪金收入计税依据的统一等政策调整。这些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将会进一步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税收优惠政策是我国税收政策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区块链、5G等通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催生了许多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导致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新的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决定》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纳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
税收优惠政策要从优惠目标、优惠主体、优惠方式和优惠程度等方面进行规范。在税收优惠目标设定方面,要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目的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聚焦促进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两个总目标。在梳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基于与这两个优惠总目标关联度的强弱程度,确定是否保留或是调整合并税收优惠政策。在税收优惠主体方面,要将以企业为主逐步转变为以个人为主,让老百姓切实体会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和照顾,增强人民来自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相应的优惠方式。对于紧急性或短期优惠政策目标,尽量采用免税或退税等税额优惠方式,因为它将以直接和透明的方式直接缓解税收优惠主体的困境;对于非紧急性或长期优惠政策目标,尽量采用税率优惠和税基优惠方式,因为它们可以通过提供税收利益诱导纳税人改变其经济行为。在税收优惠程度上,要根据政府的财力水平和对税收优惠两大总目标的实现程度来确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水平,防止无期限和金额约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过度使用。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评估机制,实现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态调整,以及时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变化。
《决定》明确了对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点支持,提出要“合理降低制造业综合成本和税费负担”,以作为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的重要政策;还提出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以服务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目标。可以预期,未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将更加聚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更加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和助推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扩展地方税源  改革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

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地方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充分的可持续的地方税源对于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至关重要。《决定》有多处内容涉及地方税源的拓展。
《决定》指出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地方自主财力是地方政府可以自主决定、自主安排的财政资源。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地方政府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等的税额和税率都有一定范围的自主决定权。下一步,地方税收的自主权可能会进一步扩大其适用范围。
《决定》提出的要“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这是拓展地方税源的重要举措。由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费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相同,都是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实缴税额,因此具有合并的共同基础。一旦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并成为地方附加税,不仅直接拓展了地方税源,而且将通过扩大地方在地方附加税税率设置等方面的自主权而增强地方税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此外,《决定》明确要“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也是拓展地方税源的重要举措。消费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一直是中央财政收入。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下划给地方政府后,地方政府将因此而获得新的税源。当然,这项改革由于涉及消费税制度的全面改革,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稳步推进。
《决定》还提出要“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在我国现行税收体系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实行中央和地方的比例分享。虽然目前尚不清楚这些共享税分享比例的优化方向,但从增强地方财力的角度看,应会适当提高地方政府的分享比例。《决定》提出的“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其重要目的也在于拓展和优化地方的财源基础。
除了上述健全税收制度、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和拓展地方税源以外,《决定》还提出要“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绿色税制”“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以及“推进通关、税务、外汇等监管创新,营造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制度环境”等方面的部署要求。
(作者朱为群系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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