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为什么不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解答:
提问的说法已经过时了,《印花税法》生效以后,印花税的会计核算可能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
按照现在的印花税申报缴纳期限,实务中有按次、按季度、按年度等,就存在印花税纳税义务已经实际产生,但是并没有实际缴纳的情形出现。依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实际实际发生的损益,不管是否实际支付,会计核算都应确认计入实际发生的期间。
比如,某企业的“买卖合同”印花税申报期限被主管税务局核定为按季度申报,该企业三季度每月应交印花税为:7月1000元、8月800元、9月1200元,该企业在10月18日申报缴纳了三季度的“买卖合同”印花税3000.00元。
因此,该企业在7月、8月、9月应确认应缴纳的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 1000.00/800.00/1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1000.00/800.00/1200.00
该企业在10月申报缴纳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3000.00
贷:银行存款
如果印花税还是按次缴纳的,在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就直接申报缴纳了,依然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比如,企业购进房屋时,按规定在办理房产证时缴纳的印花税,就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而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