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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否要计征契税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税海涛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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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按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七、......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因此,对于土地使用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应当加收的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是否要计征契税

 

 

【问题内容】政府的土地出让违约金金额是否要计征契税?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条例规定文号依据?

 

【答复机构】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08-01

【答复内容】广西税务12366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因此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需要计入契税计税依据。

图片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印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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