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印花税
印花税新政!10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4-09-05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 作者:梅松讲税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印花税又出新政策了!

 

1

印花税新政!

10月1日起执行!

9月4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

图片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下重点: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图片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图片

四、关于政策适用的范围

(一)公告所称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二)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三)公告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公告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四)公告所称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五)公告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六)公告所称企业、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2

印花税最新税率表来了!

建议打印出来学习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一、根据印花税条例,应税凭证包括以下4项:

图片

二、纳税人的种类分为:

图片

注意: 

1、如果一份合同或应税凭证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签订合同或应税凭证的各方都是纳税人(证券交易除外),应各就其所持合同或应税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2.、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3、书立应税合同的当事人(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是印花税的纳税人,但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不属于立合同人,不缴纳印花税。

三、最新版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图片

 

3

注意!

这28种合同不交印花税

一共有28种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税,大家快收藏!

图片

 

4

涨知识!

印花税是否需要通过“应交税费”核算?

实务中,印花税一般有两种核算方式:

一、不计提,直接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之所以这样核算,是因为《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有明确规定: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缴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图片

图片

二、先计提,再缴纳

也就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这种核算方式在实务中被很多人说是错的,但是小编并不这么认为,反而建议大家通过这种方式来核算。为什么呢?

理由如下:

1、自2022年7月1日以后,印花税改为按季申报缴纳,也就说本季度的印花税要到下一季度申报缴纳,按照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来说,本季度的印花税就需要先计提出来,自然也就需要通过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核算了。

2、便于统计查询。对于印花税金额发生较大的公司来说,每年审计时统计印花税就会很头疼。如果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科目核算,统计时直接查询“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的借方发生额即可。

(PS:当然,大家也可以通过在“税金及附加”科目后设置二级科目“印花税”,统计也很方便。)

以上仅仅是小编的个人建议,在实务工作中究竟计入哪个科目,大家还是要结合公司具体的财务制度。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