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老戴杂谈|“砖家”新雷点——偶然所得的个人没有个税的纳税申报义务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很久没和大家分享过“砖家”的雷人观点了,最近由于老戴比较忙,而且“砖家”确实也没有之前那么放飞自我了,所以就少发表了一些雷人观点。
然而,这几天,老戴闲下来后又发现了“砖家”新的雷人观点了。
“砖家”认为,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虽然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却没有申报义务,因为个税是通过扣缴实现征税的。
国际惯例,老戴先把“砖家”的原版观点发给大家看看吧。
在税务检查人员对XX工作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工作室在前年的一系列市场推广活动中向个人赠送了大量家电产品,但却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检查人员最终认定,所赠家电的市场价格为40万元,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8万元。因此,要求XX工作室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50%约4万元的罚款。
这种处理方式违反了税收征收法规。
扣缴义务人只有扣缴义务,没有纳税义务,因此不能要求没有纳税义务的人补缴税款。既然不存在补缴税款的情况,那么也不可能产生滞纳金。
税务检查人员在这个案例中犯了一个错误,他们只把自己定位为“收税人”,而忽视了他们也是“执法人”。他们只考虑如何增加税收,而没有意识到税务处理是一个法律行为。正确的做法是,要求XX工作室提供受赠人的联系方式,然后税务机关向这些人追缴税款。如果XX工作室拒绝提供名单和联系方式,税务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个人对于偶然所得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义务,个人所得税是通过扣缴来履行的,个人不存在何时产生纳税义务的问题。因此,如果收到税务通知后交了税款,就不需要缴纳滞纳金和罚款;如果收到税务通知后拒不交税,就构成了偷税,开始计算滞纳金,并可能被罚款。
以上就是老戴摘录的“砖家”的原文,详细的大家可以搜索一下,文章叫《案例|赠送小家电,被查,如何应对涉税风险?》。老戴认为,“砖家”的上述内容,有两个错误的观点。
一、编写案例时,对税务稽查处理处罚结论存在与实务不符的结论并作出了错误的评价
“砖家”在自己编的案例中,说XX工作室因为在市场推广活动中向个人赠送了大量家电产品,所赠家电的市场价格为40万元,但未扣缴个税8万元,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决定是要求XX工作室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以50%约4万元的罚款。
老戴可以告诉大家,在实务中,虽然也有税务机关要求扣缴义务人对未扣缴的部分“补”上来,但在作出的决定中,是不会作出让扣缴义务人“补缴”本来不应该由它缴纳的税款的。而且,由于该部分个税的纳税义务人并不是XX工作室,因此,在处理决定中是不会加收滞纳金的。我们先看看实务中税务机关是如何让扣缴义务人“补”上应扣缴税款的以及相关规定。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实务中,税务机关让扣缴义务人“补”上应扣未扣的税款,是通过“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或补收”的方式,而不是直接让纳税人补缴这部分税款。因此,也不会有滞纳金产生。
当然了,XX工作室在收到“责成补扣”通知后,要么在指定期限内找到那些个人,补扣税款,要么先自己“垫付”这部分税款,然后向那些个人追偿,追不到的话,再按无法追偿的债权进行处理。
由于“砖家”的案例编都编得不符合实务,所以后面关于税务机关的做法的评价,就不需要讨论了。
二、2019年1月1日起,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也有自行申报的义务
“砖家”的观点认为“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个人对于偶然所得并没有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义务,个人所得税是通过扣缴来履行的,个人不存在何时产生纳税义务的问题”,因此,个人在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时,如果不是在指定缴纳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则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真的是这样吗?老戴只想说,“砖家”还停留在老个税法的年代。2019年1月1日前,确实对偶然所得之类个人所得,没有明确的个人申报义务的规定,所以,补缴税款时也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情况。
但是,自新个税法实施以后,情况就不一样了,我们看看下面的规定。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
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到,从2019年1月1日起,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未扣缴个税的,个人有义务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或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期限前孰早的时点,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也就是说,XX工作室没有为个人扣缴的个税8万元,个人是有最迟在次年的6月30日前自行申报缴纳的,如果个人逾期仍未自行申报纳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可以自取得应税所得的次年7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这个是完全没有毛病的。
由此可见,“砖家”的观点有多雷人了吧。
好了,本期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