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参加公司的促销活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薪资所得还是偶然所得税?为什么呢?
员工参加公司的促销活动,中奖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薪资所得还是偶然所得税?为什么呢?
具体看该促销活动参与对方的范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会不一样。
1.该促销活动面对社会公众——中奖所得,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的促销活动面对社会大众,企业员工与外部人员的权利义务一样,跟员工的任职与受雇没有关系,参加促销获奖,就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该促销活动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中奖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促销活动仅限于企业内部员工,明显具有福利性质,员工中奖也是因为任职或受雇而产生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综上所述,应结合具体的促销方案以及情形,认真分析后做出准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