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XM市*区税务局莲前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厦思莲税 税通【2024】20039号
罗*(身份证:52222619****182036)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财税〔2000〕91号 )第九条相关规定。
事由:
您于2021年8月12日在国家税务总局六枝特区税务局申请代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2002***104,发票号码21858110,价税合计5870546.3元,受票单位为贵州省六枝特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152020****296073E);于2022年7月6日申请代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2002000104,发票号码17391856,价税合计4070197.2元,2022年7月8日申请代开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5200****104,发票号码17380711,价税合计1452578元,受票单位均为贵州省六枝特区中*置业有限公司(915202030****4312X)。对于建筑、安装等的发票,应按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行业最低核定率(建筑业7%,其他10%),按经营所得5%-35%累进税率计算应交税款。
您存在未依法自行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请您于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XM市*区税务局莲前税务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