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Q98HW0W):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桂税三稽罚告〔2024〕9号)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
税务机关地址: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北路2号
电话:0773—7796203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3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桂税三稽罚告〔2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桂税三稽罚告〔2024〕9号
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Q98HW0W):
对你公司(注册登记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贺州生态产业园标准厂房二期A4栋)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你公司账面反映生产、销售、出口的产品为路由器,型号为Q1和Q9。与路由器业务相关的取得、开具发票情况如下: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开票 时间 |
销方名称 |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2021年 |
山西华暄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
无线路由器主板、路由器上壳、路由器外壳、路由器下壳 |
150 |
14,287,718.24 |
1,857,403.76 |
16,145,122.00 |
|
江西好智力科技有限公司 |
无线路由器主板、无线路由器天线套件 |
89 |
8,092,794.51 |
1,052,063.49 |
9,144,858.00 |
|
海南恩珈壹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网络均衡控制软件V1.0 |
6 |
5,338,380.55 |
693,989.45 |
6,032,370.00 |
|
深圳市科诺兴科技有限公司 |
路由器上壳、路由器外壳、路由器下壳 |
17 |
165,565.49 |
21,523.51 |
187,089.00 |
|
合计 |
|
262 |
27,884,458.79 |
3,624,980.21 |
31,509,439.00 |
2022年 |
深圳市好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软件*V1.0、*玩具*塑料智力文具:积木、*计算机网络设备*平板电脑、*教具*weda2.0 |
375 |
3,484,704.90 |
452,431.10 |
3,937,136.00 |
|
湖北超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无线路由器主板 |
23 |
1,661,904.37 |
216,047.63 |
1,877,952.00 |
|
江苏好智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路由器天线 |
1 |
8,851.33 |
1,150.67 |
10,002.00 |
|
合计 |
|
399 |
5,155,460.60 |
669,629.40 |
5,825,090.00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表
开票 时间 |
购方名称 |
货物 名称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2021年 |
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
无线路由器 |
235 |
3,788,413.79 |
492,493.81 |
4,280,907.60 |
2022年 |
易网创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
|
394 |
32,562,563.20 |
4,233,133.11 |
36,795,696.31 |
总计 |
|
|
629 |
36,350,976.99 |
4,725,626.92 |
41,076,603.91 |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统计表
开票 时间 |
购方名称 |
货物名称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2021年 |
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 |
无线路由器 |
384 |
36,674,788.68 |
0.00 |
36,674,788.68 |
经检查核实,你公司在未实际生产经营路由器业务的情况下,虚构购进、销售业务,取得、开具上述发票,并委托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华)代理出口,由深圳万华取得出口退税款492,493.81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生产业务虚假
1.不具备相应生产经营能力
(1)你公司2021年8月17日与深圳万华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协议,委托深圳万华出口。深圳万华于2021年8月和2021年11月两次对你公司进行调研,认为你公司存在员工人数与展示规模不匹配、出货数量与在职员工不匹配、账务处理与原始凭证不完整、无法验证购销物流链、也无法验证生产成本配比的合理性等问题,为规避风险,自2021年11月5日起,终止与你公司合作。
(2)缺少必要的路由器生产要素
①根据调取的Q1、Q9路由器实物,每个路由器产品配有一个充电器、一份说明书。你公司的账上无印制说明书的相关费用,没有购进和生产充电器的相关记录。
②你公司暂估入账包装物2,178,760.00元,在记账凭证后附有合同、外购入库单等凭证,已计入你公司生产成本中,购进包装物--彩盒的上游公司为深圳市添喜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添喜)。从“周转材料”明细账内容可知你公司除了对深圳添喜有周转材料(包装物)入库外并没有在其他企业购进周转材料(包装物)。经外调,深圳添喜出具书面证明,称没有与你公司有任何资金及业务上的往来,没有刻制过业务专用章,未与你公司签过任何购销合同,合同上人员信息电话与公司情况不符。你公司伪造周转材料购进和入库,虚构成本。
③你公司打单文员、仓库管理员、前台文员均承认仅在出库单、生产领料单、入库单相应栏次签字,不对单据所列内容进行核实和盘点。
2.货物虚假
通过对你公司员工证词、上游企业外调情况、物流等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你公司未实际生产Q1和Q9路由器。
(1)从你公司生产场所取得的Q1路由器、Q9路由器产品包装彩盒上印制的内容为:“制造商:深圳市华智能通讯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前进三路宝星智荟城4号楼10层”,而不是你公司。
(2)你公司支付的运输费用与账面记载的原材料购进、产成品销售及购销发票的数据不匹配,你公司提供的证据未能实现路由器生产、销售的物流闭环。
根据账务及发票数据可知,你公司停产前合作的物流公司仅有深圳市汇壹仓储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壹仓储)和贺州市移通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贺州移通)2家公司。
深圳汇壹仓储负责将原材料由深圳仓库运往贺州,其提供书面说明,称“由我司承运的产品主要为:手机(老人机)、手机屏幕、包装材料等。”
你公司2023年10月18日出具情况说明,称你公司产成品运输均通过贺州市移通快运有限公司运往深圳,没有与其他物流公司合作。贺州移通负责将产品由贺州发往深圳仓库,其提供书面说明,称“帮华星公司从贺州运输电子产品(具体是什么产品我公司没有核实)到深圳,所有运单都是由贺州运往深圳,合作时间约为2021年6月至2022年7月。收费标准是1.4元/kg,应收运费总额约58,073.75元。”根据这一标准,算出贺州移通承运的你公司产品总重量约为58,073.75÷1.4≈41500kg,远低于根据你公司路由器实物重量及发票所载销售数量测算出的销售总重量231,974.00kg。
(3)你公司账面反映产成品是路由器,没有反映有手机生产或手机代加工业务。但你公司员工证人证言与深圳汇壹仓储的证明材料相互印证:你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是手机。
我局对你公司8名员工进行询问,3人陈述你公司仅生产手机,1人陈述只接触过手机业务。负责测试手机信号的员工陈述:“主要生产手机(老人机),都是英文的。在有客户来看的时候,我看到有工人把路由器拆了又组装上,组装好又拆开”
你公司打单文员称:跟单主管说路由器是在其他地方生产的,不是贺州,不是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是在其他两个(其中有一个生产地是江西)地方生产的,但是在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单。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这栋楼生产的产品是手机(老人机)。
(4)取得的进项虚假
你公司从上述7家上游企业购进路由器原材料,共取得6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039,919.39元,税额4,294,609.61元,价税合计37,334,529.00元。根据外调情况,证实你公司购进路由器原材料业务为虚:大部分上游企业生产经营异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且存在取得与开具发票的品名、商品数量不匹配的情况;你公司与上游企业资金流存在异常,存在大宗交易少付或多付的情况。
(二)销售业务虚假
你公司未实际生产、销售Q1和Q9路由器。
1.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21年8月17日与深圳万华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协议,委托深圳万华出口。2021年10月,你公司向深圳万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40份,金额11,669,723.56元,税额1,517,064.21元,价税合计13,186,787.77元。2021年11月,向深圳万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95份,金额7,881,309.77元,税额1,024,570.40元,价税合计8,905,880.17元。
2021年10月14日~11月5日,深圳万华为你公司报关出口Q1无线路由器14200台,Q9无线路由器149100台,报关单57份,报关金额6,284,139.00美元,最终购方为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鏈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香港)。
深圳万华于2021年11月5日终止与你公司的合作。截至2022年11月5日,深圳万华申报出口退税货值(美元)589,850.00元,已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出口退税款495,493.81元。由于你公司未向深圳万华支付服务费345,627.81元及代垫运费32,499.52元,深圳万华未将该笔退税支付给你公司。
2.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鏈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由于深圳万华终止与你公司合作,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为取得出口退税,你公司直接向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开具了0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36,674,788.68元。货物数量:Q1无线路由器14200台,Q9无线路由器134100台。2021年12月11日,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2,340,085.51元,未获批准。
3.易网创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易网)
2022年 1~6月,你公司向广州易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94份,金额32,562,563.20元,税额4,233,133.11元,价税合计36,795,696.31元。广州易网2022年1月6日~2022年5月27日共报关出口Q1无线路由器30000台,Q9无线路由器139800台,报关单27份,报关金额6,375,192.00美元,分别于2022年5月、2022年6月、2022年7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794,518.30元,2,188,871.00元,478,837.96元,未获批准。
广州易网出口货物的境外购方同为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鏈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为他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湖北超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好智力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华暄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好智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好智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海南恩珈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诺兴科技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61份,金额33,039,919.39元,税额4,294,609.61元,价税合计37,334,529.00元;为深圳市万华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易网创新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629份,金额36,350,976.99元,税额4,725,626.92元,价税合计41,076,603.91元;为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鏈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84份,金额36,674,788.68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6,674,78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存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发票的情形,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06,065,685.06元,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290份,金额69,390,896.38元,税额9,020,236.53元,价税合计78,411,132.91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84份,金额36,674,788.68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36,674,788.68元。(虚开发票明细详见附件)
对你公司虚开上述发票的对象、目的及结果,分类进行处罚:
(一)虚开发票
你公司虚构内销业务,为广州易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94份,金额32,562,563.20元,广州易网以自己名义对外出口申报出口退税,未获批准;你公司为取得出口退税,直接为境外购买方LIANTAO E-COMMERCE LIMITED(鏈陶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共384份,金额36,674,788.68元,未获批准。以上虚开发票金额合计69,237,351.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38项(裁量阶次:特别严重)的规定,处五十万元罚款。
(二)骗取出口退税
你公司虚构购进及出口业务,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深圳万华代理出口,已申报出口退税的货值为590,850.00美元,深圳万华已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出口退税款492,493.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主席令第二十三号)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以假报出口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492,493.81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七条、《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东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海南省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2023年第5号公告发布)第20项(裁量阶次:较重)的规定,处骗取税款2倍的罚款,即罚款984,987.62元。
以上罚款合计1,484,987.62元。
三、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四、因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附件: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一)(略)
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二)(略)
广西华星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三)(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