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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2024-10-08
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4〕126号  发布时间:2024-09-13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工作安排,进一步提升交易所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和实体经济的能力,做好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以下简称铁路建设债券)发行上市交易相关工作,现就铁路建设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交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铁路建设债券的,可以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本所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铁路建设债券项目审核适用本所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发行人可以自主决定募集资金用于债务结构调整、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建设等用途的比例。

二、发行人取得公开发行铁路建设债券注册批文的,可以在本所发行并上市,具体安排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可以适当简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

四、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摘要,并在发行日前向本所提交和披露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发行方案等发行文件。

五、铁路建设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并披露发行结果公告文件。本所安排铁路建设债券的上市交易。

铁路建设债券交易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可以采取匹配成交、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和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均可参与。

六、铁路建设债券可作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质押入库相关事宜按照登记结算机构关于政府支持债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定期报告、付息兑付公告;

(二)可能影响债务偿还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因特殊原因,发行人无法按时披露前款第(一)项信息的,应当公告延期披露的说明。

八、铁路建设债券上市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本所网站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并且在本所网站披露时间不得晚于在其他发行交易场所、媒体或者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九、银行参与铁路建设债券销售工作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销售服务协议,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

十、铁路建设债券的登记、存管、结算及兑息兑付等事宜,由登记结算机构按其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8〕3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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