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泉州俩出口企业因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与提单上载明的不符,已退税款予以追回,并视同内销货物征增收值税
发布时间:2024-10-24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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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15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AH1285):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4〕3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2024〕34号

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AH1285):

  我局依法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杏秀路850号福隆鸿盛名邸2幢A梯1006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3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AH1285,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留秀朕;办税员:黄丽萍。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杏秀路850号福隆鸿盛名邸2幢A梯1006室。(2022年8月24日变更经营地址,变更前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工业区29幢4702号),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或技术进出口除外);批发、零售:服装、鞋帽、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纺织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矿产品、化工产品、建筑材料(以上均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纸制品。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纳税人类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350501**********2521。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退税所属期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31日,你公司有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涉及进货发票35份,涉及出口退税税额413,209.79元。具体情况如下:

图片图片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涉案的4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运提单。该组证据证明涉案的4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运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含海关HS编码)。

  证据2:《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企业代码:35059691DZ)出口流程表》。该组证据证明涉案的4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关商品名称和出口商品代码。

  证据3:《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企业代码:35059691DZ)已退税情况证明》。该组证据证明上述涉案的4单出口报关单已申报出口退税,且已全额取得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税额413,209.79元。

  综述3组证据,你公司有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商品代码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涉及进货发票35份,涉及出口退税税额413,209.79元,已全额取得出口退税款。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7目之(4)、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4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13,209.79元,并按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对上述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包括视同内销计算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差异,责令你公司自行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台商投资区税务局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台商投资区税务局予以监管。

  以上追缴的税费总计413,209.79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台商投资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告知事项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1日

问题描述:

1.出口商品代码不符:船公司外调提单商品代码6201130000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2.出口商品代码不符:船公司外调提单商品代码620113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3.出口商品代码不符:船公司外调提单商品代码62011300,商品名称为化纤制男羽绒大衣等类似品;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代码62019210,商品名称为棉质男式羽绒防寒短上衣

4.出口商品名称不符:船公司外调提单商品名称PLASTIC STORAGE BOX, WEARING APPAREL, FURNITURES(塑料存储盒、服装、家具);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商品名称为男式上衣式上衣

 

关于对泉州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15时1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泉州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8TB911):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4〕3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2024〕33号

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8TB911):

  我局依法于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街203-3号)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27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鲤中街道清正社区九一街203-3号;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针纺织品销售、鞋帽批发、制鞋原辅材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农副产品销售、互联网销售;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办税员:洪金才;该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财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滨城支行(账号:13513********490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账号:13530********5556);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鲤中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实,退税所属期2021年1月至2024年3月31日,你公司有3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涉及进货发票56份,涉及出口退税税额639,748.61元。具体情况如下:

------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涉案的3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运提单。该组证据证明涉案的3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运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

  证据2:《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企业代码:3505960A83)出口流程表》。该组证据证明涉案的3单出口报关单对应的海关商品名称。

  证据3:《泉州市联贵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海关企业代码:3505960A83)已退税情况证明》。该组证据证明上述涉案的3单出口报关单已申报出口退税,且已全额取得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税额639,748.61元。

  综述3组证据,你公司有3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涉及进货发票56份,涉及出口退税税额639,748.61元,已全额取得出口退税款。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决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7目之(4)、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65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3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对应的出口业务已取得的出口退税款639,748.61元,并按规定对上述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

  (二)对上述相关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包括视同内销计算产生的增值税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差异,责令你公司自行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申报,由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予以监管。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五、告知事项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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