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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又“虚受虚抵”,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10-21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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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又“虚受虚抵”,提起公诉!

静安检察
 
 2024年09月24日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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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境电商、国际贸易、海外直播等新业态发展,不少犯罪分子瞄准“出口退税”,以假报出口等方式骗取出口退税,为逃避侦查甚至催生出一条虚开虚受、买单、配票的黑灰产业链,将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伪装成正常商业交易。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在经营J公司期间,在无真实出口贸易情况下,通过个人控制的两家公司变票虚开,后再以借货配单的形式,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涉及税额达人民币113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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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经过

万某某系一名“黄牛”,日常通过倒卖月饼券、商超消费卡、票证等,从中牟利。某日,万某某在商场外搭识了崔某某,二人添加微信,经交流后得知崔某某经营多家进出口贸易公司,急需进项发票。万某某当即表示自己有门路可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在2018年12月至2022年12月间,崔某某需要发票便会主动联系万某某,由其提供受票公司的抬头、金额等信息,随后万某某再通过上述方法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3年8月,税务机关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崔某某经营的D公司(已注销)、J公司存在税务风险,遂将相关线索移交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崔某某不仅通过万某某介绍,让他人为其经营的D公司、J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由D公司在虚受上述发票后,将其中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变票,继续虚开给其控制的J公司,用于后续进一步虚构进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2023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抓获涉案人员崔某某、万某某、苏某某。

随后,静安分局向静安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万某某,并对J公司财务人员苏某某决定取保候审

厘清证据 引导侦查

从拒不认罪到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但反观崔某某,仍抱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经过层层伪装,发票、合同、资金一一对应,遂在到案后拒不认罪,始终辩称J公司申请的每笔出口退税都有对应真实的出口业务,否认骗取出口退税的事实。

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迅速查明J公司申报出口业务背后的真实个人出口商,同时结合公司账户资金情况、与万某某资金往来明细等客观证据,进行针对性讯问。

 

“既然有真实业务,为什么J公司的对公账户几乎没有收取外汇的记录?”

“为什么船代公司说J公司不是这些申报出口业务的真实货主?”

 

面对检察官抛出的一个又一个关键问题,犯罪嫌疑人崔某某无力辩解,最终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崔某某承认其在经营J公司期间,通过报关公司负责人获取个人出口业务等报关材料,并通过配单方式谎称系自己的业务,从中骗取出口退税。同时,因申报退税需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又通过万某某的介绍让其他公司为其经营的D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便于后续“变票”。崔某某表示原以为这只是违规操作,但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意识到,即使出口业务真实存在,但自己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仍构成犯罪。

除此之外,崔某某在笔录中还提到J公司有部分的进项发票是直接通过万某某虚开的,这部分发票并未用于申报出口退税,而是直接用于抵扣公司的税款。崔某某供述的内容属于侦查机关目前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若查证属实,这表明J公司不仅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还单独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于是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制发继续侦查提纲,进一步引导侦查机关查明相关犯罪事实。

准确认定数额  精准指控

坚持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

2024年2月22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全案证据材料,依法讯问各犯罪嫌疑人,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厘清崔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法。

 

 

 

“虚开变票”

崔某某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让万某某为其经营的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通过变票的方式继续虚开给J 公司,期间还指使财务人员苏某某负责操作虚开、虚受发票事宜。

 

 

 

“买单配票”

崔某某通过船代公司负责人获取个人卖家出口的货物信息,将J公司伪装为真实货主进行报关登记,再配合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配票”,最终成功申报退税。

显然,犯罪嫌疑人万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苏某某根据指示操作虚受、虚开发票,在J公司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发挥帮助作用,那么是否应当直接认定与崔某某、J公司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

为解决共犯认定问题,承办检察官一一查看涉案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聊天记录,进行针对性讯问,发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万某某、苏某某对崔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这一事实系明知,因此二人不能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共犯,仅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现已查明的已抵扣税额达1560余万元。

“像这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链条长,涉及采购、运输、报关出口退税、走私回流、境内散货等多个环节,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同时,也要查实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准确认定罪名罪数,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案件质效。”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根据相关发票开具记录、抵扣明细等证据,最终查明,J公司于2018年12月至2022年1月间,经由崔某某决定,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通过万某某介绍让他人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虚开的发票并未用于申报退税,而是单独用于认证抵扣,涉及税款损失达430万余元。检察官认为,崔某某与J公司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同时,又另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行为单独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数罪并罚。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单位J公司、被告人崔某某提起公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万某某、苏某某提起公诉。

以 “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不仅破坏外贸出口秩序,而且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损失,严重破坏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坚持全链条打击,在依法严惩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加大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关联犯罪的打击力度,斩断犯罪产业链。同时,进一步总结常见手法、类案特征,会同税务、海关、外汇等监管机构开展系统治理,共同形成执法司法工作合力,提高打击质效,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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