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清算,无力偿还债务,是否需作为利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
法理上是需要的。
因为,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无力偿还债务,就是前述规定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作为应税收入。
同时,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无力偿还债务,在清算时需要作为债务清算所得计入。
当然,企业注销清算最终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多种因素决定的,需要依照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的顺序计算。虽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产生应税收入(清算所得),但是如果存在可依法弥补的亏损等,最终也可能并不实际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