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税务局于2024年查实你公司2016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2933万元
发布时间:2024-10-14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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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明税一稽处〔2024〕2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5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明税一稽处〔2024〕20号 

 

三明市口口口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口口口口M6B0A)

我局于2024年1月25日至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溪口汇华工业园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晋江市中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信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熙海岸工贸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开具28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132170,发票号码:00446991-00447000;发票代码:3500134170,发票号码:00474076-00474100、00484001-00484050;发票代码:3500143130,发票号码:00887526-00887575;发票代码:3500143160,发票号码:00207601-00207622、00207624-00207641、00207644-00207650;发票代码:3500161130,发票号码:02710001-02710050、02603426-02603450、02628601-02628625、02630116-02630119;货物品名:拖鞋、凉鞋、花园鞋),金额25071190.96元,税额4262102.44元,价税合计29333293.4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晋江市中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泉州信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熙海岸工贸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6份,金额25071190.96元,税额4262102.44元,价税合计29333293.40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4月6日)第五十六条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专用发票286份,金额25071190.96元,税额4262102.44元,价税合计29333293.40元,已达立案追诉标准,我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立案追诉。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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