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股东分红个税,税务稽查扣缴义务人被罚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0月23日,有同学咨询:支付个人股东分红,可否按全年一次性终奖单独申报纳税?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众所周知,企业给个人股东分红,应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而年终奖,可依法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不超过36000的,按3%扣缴;不超过144000的,按10%计算再扣减2520后扣缴。
于是,有纳税人认为个人股东分红20%税率高,就按发年终奖适用3%或10%单独计算纳税,进行股东分红个税筹划。
每日一税提醒大家,这个股东分红虚构年终奖方式扣缴个税要不得,扣缴义务人将被处0.5倍到3倍罚款。
案例:2020年1月,***加油站有限公司发放2019年一次性奖金221000.00元,其中五名股东发放合计120000.00元,你公司按照3%的税率扣缴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3600.00元。
2021年1月,该公司发放2020年一次性奖金174000.00元,其中四名股东发放合计70000.00元,你公司按照3%的税率扣缴年终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2100.00元。
这种属于向股东个人支付具有分红性质的款项而非工资薪金支付款项的税收违法行为,2024年9月11日,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三稽罚〔2024〕38号),未按照准确税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300.00元。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6150.00元。
2024年8月22日,***加油站有限公司自行申报缴纳上述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300元。
案例来源:根据税乎网《股东分红避税被税务稽查》整理
启示:***加油站有限公司筹划股东分红个税失败,不仅补缴了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2300元,还被罚款16150.00元。罚款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亏大了。还是那句老话:依法纳税是王道。愿纳税人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