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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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沪上某医疗设备销售公司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货物(医疗设备)20台(监管方式:一般贸易0110),征免性质(101)一般征税),价值日元若干,该公司同日向海关缴纳进口货物增值税若干万人民币元。
2023年9月20日,日本制造商通知,因该设备生产日期标注错误,宣布召回,并退换为合格产品。因某医疗设备公司已将该设备销售到医疗机构,所以召回产品退回日本报关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退运报关单征管方式为9900其他,征免性质(299)其他法定。
2024年4月7日,某医疗设备公司向海关申报退运设备复运进境。因已超过3年时间,海关要求不能使用3100无代价抵偿 监管方式申报,只能使用0110一般贸易 监管方式进口,征免性质为101一般征税。好,这些企业都认了,因为有明文的规定。
但是,该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却通知他们,你们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你们的供应商为外国公司,他们没办法开红字发票,你们虽然没有收到红字发票,但是,也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该公司财务于是就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但公司老板越想越不对劲,可到底哪儿不对劲呢?老板也讲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