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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框架合同的印花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7  来源:一品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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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年,印花税成了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其中框架合同的印花税问题,又是一个共性的问题。本文基于有关规定,分析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的表现及解决办法。包括如下问题:

 

一、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

 

二、与框架合同有关的印花税规定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二)结算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三)未列明金额怎么办?

 

三、如何解决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

 

(一)如何避免多缴印花税?

(二)如何避免少缴印花税?

 

1

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没有关于框架合同的定义,尽管第495条有预约合同的规定,但不是常见的框架合同。

 

根据常见的框架合同,本文试着给框架合同下个定义:

 

框架合同,一般是指合同当事方约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交易标的数量、价格不高于或不低于一定标准,或在一定标准内上下浮动,以后根据实际交易量,结算交易金额的合同。

 

框架合同既有合同的要件,但又有一定的灵活性。

 

常见的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是多缴税或少缴税的问题。

 

如果框架合同约定金额是100万,按照100计算应纳税额,但实际结算时,交易金额是80万,则多缴印花税。

 

如果交易金额是120万,则又存在少缴印花税的风险。

 

2

与框架合同有关的印花税规定

 

印花税的如下规定,都是解决框架合同上述问题,可用作参考的条款。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1、《印花税法》的规格

 

《印花税法》第5条第1款规定: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第6条规定: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如何理解“合同所列的金额”?

 

合同所列的金额,应该是指合同交易标的总价款。

 

如果框架合同约定不高于或不低于某个交易总价,框架合同约定的价款,尽管与实际结算价,可能不一致,也应作为计税依据。

 

(二)结算金额不一致,怎么办?

 

1、22号公告的规定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第3条第2款规定: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

 

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如何理解“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

 

变更凭证实际就是变更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也就是双方根据实际结算金额,签署补充协议,修改原凭证所列明的交易金额。如果金额增加,需要补缴印花税,金额减少,可申请退税。

 

如果不再签署协议,修改原凭证所列金额,就是上述“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也就不存在补税或退税的问题。

 

(三)未列明金额怎么办?

 

在《印花税法》第6条规定的基础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14号公告)第1条第2款规定:

 

“(二)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14号公告的规定,未列明金额的合同,先申报,但不缴税,等实际结算时,再缴税。

 

3

如何解决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

 

上述常见的框架合同印花税问题,根据印花税的上述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如何避免多缴印花税?

 

为避免框架合同多缴印花税,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变更应税凭证金额

 

如果实际结算金额,远低于框架合同约定金额,双方可根据结算金额,签署补充协议,将原合同约定金额,变更为实际结算金额,然后申请退还多缴的印花税。

 

但是,申请退税,一是手续麻烦,二是有很大不确定性。可以考虑第2种措施。

 

2、不列明合同总金额

 

根据《印花税法》,作为计税依据的“合同所列的金额”,应该是指合同总价,不是单价,按照14号公告,不列明金额,不用缴税。因此,框架合同可以只约定交易标的数量、交易单价,不约定总价,也就是没有确定的计税依据,则可按照14号公告的规定,合同签订时,只申报合同签署情况,暂不缴税,等实际结算后,再缴纳印花税。这种情况下,如果实际结算的相关单证文件中列明增值税款,应该可以按照《印花税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计税依据中不用包含增值税税款。

 

如果交易数量、交易价格有一定弹性,或交易价格按照实际交货时的市场价格,则更不易确定交易金额。

这样处理,既不增加合同双方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也有助避免多缴印花税。

 

但税务局能不能根据框架合同约定的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计算确定交易金额,征收印花税?

 

这种做法没有税法依据,这样做是非法的。

 

(二)如何避免少缴印花税?

 

如果已经按照框架合同金额,缴纳了印花税,但因实际结算金额远高于原合同金额,担心少缴印花税的风险,怎么办?

 

按照22号公告的规定,可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原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补缴印花税。当然,不签署补充协议,直接补缴,也可以。

 

不签署补充协议,不变更增加合同金额,不补缴印花税,是否有被补税的风险?

 

税局可能会提出异议,但提不出必须补税的依据,而纳税人却可依据22号公告规定,作为不补税的依据。

 

总之,包括印花税在内的任何税收问题,都有原因,只要有原因,一般就有办法。关键是依法纳税,不少缴税,依法不纳税,不缴纳冤枉税,不非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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