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业有限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退税问题与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税务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产生争议,并最终对簿公堂。此案涉及土地使用权性质认定、税收优惠资格以及行政复议程序等关键问题,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合规具有重要启示。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这一案件。
税务事项通知及复议决定
2019 年 6 月 11 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区)税务局对**创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土地使用权变更行为不符合条件为由,取消其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格,决定不予退税。
**公司不服,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 年 8 月 22 日,**市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开发区税务局的决定。
**公司诉求及理由
**公司于 2017 年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补偿款后按要求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税。后认为收入性质应为向政府归还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补偿收入,属免税范围,遂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申请退税。
**公司认为开发区税务局认定 “不符合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条件” 事实不清,且以取消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格为由认定不符合退税条件无法律依据。
信诚公司主张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交易性质是政府收回原工业用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虽未取得相关正式文书,但与出卖土地使用权有本质区别。
开发区税务局认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应由政府认定,涉案土地交易实质是转让,不符合土地使用权收回条件及程序要求。
**公司强调取得的补偿款是因土地使用权归还政府,应属免税收入。
税务局认定其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的销售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公司认为申请退还误缴税款是法定权利,不以取得备案类税收优惠资格为前提,两被告违法设立退税前置条件。
税务局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的申请作备案类管理,因**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认定不符合退税条件,认为适用法律正确。
开发区税务局按规定受理退税申请后,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因**公司未提供,作出不予退税决定,程序符合规范。
**公司虽对部分程序依据有异议,但税务局在程序上基本符合相关规定。
**市税务局受理复议申请,组织听证后作出维持决定,但在法律依据援引上存在错误,仅援引《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未明确具体款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 号)附件 3 第一条第三 7 款:“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此案件强调了企业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对土地使用权性质及收入性质认定的重要性,以及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准确适用法律、遵循法定程序。同时,企业如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应正确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房地产企业和税务机关在今后类似税务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