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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时按经营所得征税,现税局通知按劳务报酬申报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4-10-28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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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发布日期:2024-10-25 来源:***税务
***税通【2024】***号
陈***(身份证:3***X)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事由:
您于2022年12月1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
代开
4份增值税
普通发票
,发票代码04300**00405,发票号码0***5- 0***8,货物名称均为
营销策划费
,价税合计共计
1525200
元,受票单位为***实业有限公司(9***3),开具时随票附征
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7626元,但对于营销策划费等的发票,应按照
劳务报酬
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存在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请您于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所
2024年10月22日
案例来源:税乎网
每次看到这种案例二哥就在思考几个问题。
1、目前代开发票环节,代开地税务机关为什么还把劳务报酬项目给按经营所得来认定?你说纳税人无法判断这个事项本质可以理解(毕竟税法太繁杂),税务机关应该准确做出判断,不然为什么事后检查可以判断,事前又判断不清呢?
2、纳税人是真的不懂还是逐利?是不懂这个应该按劳务报酬计税,还是就是知道但是像少交税刻意寻找这种漏洞(有些人是懂这个业务性质的),找代开环节管理较为宽松的地区去代开?
如果是前者,税务机关是否应该加强管理,对于这种动辄百万的代开发票,是否把这个漏洞堵上?
如果是后者,接受发票的单位也长个心,这种超百万大金额的发票,请谨慎接收,不仅要业务真实,关键还要再看看业务实质是什么,是否是个税税目判断有误?否则再给你来一个未依法正确代扣代缴个税,罚个款,就得不偿失了。
3、对于代开发票的纳税人还需要关注的就是,就算业务判断为所得性质为经营所得,代开环节扣了个税,也需要注意是预征还是核定?因为如果是预征,经营所得也需要汇算,如果成本票据提供不全,还是会涉及补税,特别是超大金额(重点百万)的一定要重点关注。
别以为这些事情大家都知道,通过二哥新书交流群交流,我发现,很多人并不清楚。
比如下面这个读者,都知道是劳务发票,还在问是否不用代扣?明明是劳务发票(劳务报酬所得),为什么又按1%征收了?是不是就是所得类型错误了?像本文案例一样?
所以,对于这种情况,受票人一方面一定要是真实业务,另一方面一定也要要自行判断,不是税务局开了发票,扣了个税就一定没问题了,特别是大金额的发票一定要预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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