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卖的买方承担一切税费后,所支付的税费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吗?
答:在司法拍卖中,买方承担的税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存在争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然而,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竞买人替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税费不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此外,司法拍卖中,买方为卖方承担税费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是出卖人,导致买方无法实现税前扣除,增加了经济负担。最高法民再59号对此类问题进行了明确解释,即与权属变更登记无关的税费不应由买受人承担,应由出卖人承担。
因此,虽然从法理上讲,司法拍卖承担的税费属于合理支出,因为拍卖价本身是不含税款的净价,买方承担的税费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是出卖人,买方可能面临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税总公告2018年28号__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