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115号
青岛福璟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利群(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Y16W7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我局决定对《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号)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科(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漳州二路7号;联系电话:0532-86676138)领取《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号)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青税稽一罚告〔202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青税稽一罚告〔2024〕13号
青岛福璟贸易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利群(青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0281MA3TY16W76):
对你单位(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上合示范区长江一路2号上合国际贸易大厦)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3月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在与汝南县尚德实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其开具的9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虚开金额合计88,886,641.73元,虚开税额合计11,555,262.59元。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你单位通过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1,108,742.05元,已申报未审批出口退税446,521.05元。
(三)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虚假。你单位提供的67份海运提单系虚假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剔除问题(二)涉及的备案单证43份,其余24份所涉及的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涉及已退税款4,142,577.54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汝南县尚德实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账户资金流水、生产经营相关资料等,船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及相关说明、货代公司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业务单据、报关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银行流水、真实货主相关情况说明及业务单据等,你单位提供的出口退税备案单证及相关情况说明等。
对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0号)规定,对你单位取得汝南县尚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9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定性虚开,虚开金额合计88,886,641.73元,虚开税额合计11,555,262.59元,对你单位虚开行为拟处以罚款500,000.00元。
对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的规定,对你单位虚构已税货物出口并用于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追缴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1,108,742.05元、不予退税446,521.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6号)的规定,你单位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属特别严重情节,拟处骗取出口退税款二倍的罚款22,217,484.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对你单位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对违法事实(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4目规定,追缴2021至2022年度的出口退税款4,142,577.54元、对应业务视同内销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规定,对违法事实(一)(二)的罚款,拟处以罚款22,217,484.1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