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收到税务机关的通知说我们去年出口货物对应的一张进项发票被认定为“异常凭证”,要求我们补回已退的税款。现在我们去补缴已退的增值税,他们还要求我们对该业务视同内销再补缴一道销项税。这样我们就相当于重复补缴了增值税,我们觉得没有道理,您认为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您的问题非常好!根据总局2019年38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再根据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发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以下简称增值税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应注意的是,如果贵公司目前只是被认定异常凭证的情况,而没有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审判机关刑事处罚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不需要视同内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