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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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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语二、案例回顾三、案例分析四、知识延伸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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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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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贸易有限公司因税务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结果不服,与国家税务总局**州税务局稽查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 州税务局对簿公堂。此案涉及出口退税政策的适用、税务处理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行政赔偿等多个关键问题,对出口企业的税务合规具有重要启示。下面让我们详细了解这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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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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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决定2019 年 2 月 26 日,国家税务总局**州税务局稽查局对**贸易有限公司2015 年 1 月 1 日 - 2018 年 12 月 31 日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检查。2019 年 11 月 12 日,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公司存在以虚假备案单证和虚假物流单据申请出口退税等违法事实,决定追回已退增值税退税款 3,943,080.01 元,调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3522102.70 元等处理决定。行政复议过程**公司不服该决定,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州税务局申请复议。2020 年 4 月 22 日,**州税务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稽查局的处理决定。诉讼请求**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包括撤销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局的行政复议决定,退还已缴纳税款 3,943,080.01 元,以及要求稽查局赔偿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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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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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认定方面 1.出口退税真实性 **公司主张所有出口货物真实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发票等均能证实,不存在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托运凭证瑕疵不构成骗税。该公司强调其出口业务是真实发生的,相关单证的存在只是在形式上可能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但这并不等同于骗税行为。稽查局认定**公司存在以虚假备案单证和物流单据申请出口退税的事实,依据是相关备案单证中存在问题以及缺少国内采购合同等情况。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的备案单证中存在一些无法核实真实性的物流单据,如以不存在的物流公司名义开具的单据,同时部分备案单证缺少国内采购合同,这些情况被视为不符合出口退税的合规要求。 2.合同认定问题 **公司虽没有书面国内采购合同,但有口头形式且提交了书面记录材料,认为稽查局超越职权认定口头合同不算合同。**公司指出,在实际业务中,口头合同也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并且他们已经将口头合同的相关内容以书面记录的形式提交给了稽查局。然而,稽查局却直接认定口头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这超出了其职权范围,因为判断合同的有效性应该依据相关的合同法规定,而不是由稽查局单方面决定。 法律适用方面 法律法规选择错误 **公司认为稽查局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部门内部的 “通知” 和 “公告”。**公司强调在处理税务问题时,应该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当部门内部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存在冲突时,应该以法律法规为准。例如,在判断出口退税是否合规时,应该首先依据相关的税收征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等基本法律,而不是直接适用部门内部关于出口退税的一些具体通知和公告。**公司还认为稽查局在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的公告》时存在错误,没有考虑企业性质和出口货物性质,应适用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条款。**公司指出自己是边境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出口的是小额贸易货物,而稽查局在适用上述文件时,没有针对企业的这些特殊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导致适用了不适合的条款。例如,对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可能存在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稽查局却没有按照这些特殊政策进行处理。 稽查局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增值税退(免税具体办法以及依据自身检查结果,认定**公司违规行为涉及的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适用法律正确。稽查局强调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存在一系列不符合出口退税合规要求的行为,如虚假备案单证和物流单据等,根据相关授权和检查结果,认定其出口货物不适用相关的优惠政策是合理的。 程序合法性方面 1.稽查程序超期 **公司指出稽查局立案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26 日,作出处理决定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2 日,超期近 200 天,违反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的 60 天检查期限,且未告知延长检查期限事宜。**公司认为稽查局的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经营活动,因为在长时间的检查过程中,企业可能面临各种不确定性,如资金的占用、业务的停滞等。 稽查局认为自身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案件稽查工作,每个程序均符合规定,但在办案过程中内部审批存在事后补签问题,法院认定此为程序瑕疵,不影响原告权利。稽查局解释虽然存在内部审批的事后补签情况,但这并不影响整个稽查程序的合法性,因为所有的程序都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只是在一些内部审批环节上存在时间上的微调。 错误暂不办理退税 **公司称稽查局立案事由是税款不缴纳情况检查,不应暂缓办理出口退税,但却被暂缓办理出口退税 465,051.00 元,违反相关规定。**公司强调自己在税务缴纳方面是合规的,只是在一些备案单证等方面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但这并不足以成为稽查局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理由。 稽查局未对该问题作出针对性回应。这可能导致企业在退税方面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影响企业的资金流和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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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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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税收管理工作分为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等部分,即税收管理工作分为征收和事后监督检查,在管理和稽查的过程中只要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的,都应当要求税收行政相对人补缴违法违规行为对应的税款,如果纳税人同时还存在偷税和骗税情形的还应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即不能以罚代征。 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出口货物,按照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 号)相关条款 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田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等情况,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第七条:(一)项第 4 目规定的应是除了第六条所列情况外的其他大额出口贸易的处理情形。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 号)相关条款 第五条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合同单证备案申请出口退税属于偷骗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认定依据。 第五条第(九)项第 14 目: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各案单证为伪造、虚假,针对大额出口贸易所涉及的 “提单或运块”(提单、运单是国际物流中从一国口岸至另一国口岸的物流凭证,而不是国内物流凭证),作为违法事实认定依据,但在本案中存在适用错误情况。 第五条第(十)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报关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可按下列规定办理各案手续,办理过备案的上述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 5.《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号)相关条款 第八条第(四)项: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第十三条第(一)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1. 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2. 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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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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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凸显了出口企业在税务处理过程中对政策理解和程序遵守的重要性。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确保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合规。企业如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要注意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这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在今后类似税务纠纷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