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误区!事关专利权出资转让个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东方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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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问题

东方老师:您好!请教您一个问题:

就是A企业的股东2024年10月用实用新形专利权出资,评估价100万,10月将专利权作价100万出资到甲企业,2024年12月,A企业的股东将这100万的股权转让,转让价为“零元”,这时A企业亏损,所有者权益为50万元, A企业的股东将这100万的股权,以“零元”转让给B股东,这时当初递延纳税的税款,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税了呢?

东方税语老师解答

第一:我们先不考虑A企业的这个股东以零元转让“原100万”投资对应的股权价格是否合理;

第二:以专利技术出资的个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第三:根据上述政策规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会员问题结论

那么该会员提出的问题是,A企业的股东2024年12月将股权转让给B公司,12月份股权转让时即为A企业的股东就触发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该会员的理解是不对,A企业亏损或盈利与该股东是否缴纳原备案的专利技术投资递延个人所得税纳税无关。

A企业的股东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专利权转让(包括技术成果投资)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20%即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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