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以案说法】某电商企业隐匿收入3.22亿元偷逃税款
第一稽查局收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H贸易公司2020年至2022年在L电商平台开设网上店铺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大量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存在偷逃税款违法行为。
查询征管系统发现,H贸易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至2022年,企业申报的年均营业收入为60余万元,在此期间均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实际缴纳增值税金额为零。该公司的所得税申报信息显示,企业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登录L电商平台,很快找到举报材料中提及的该企业在网上开设的两家网店,发现网店中一些在售商品的链接销量统计量均为10W+。按照这些商品10元至30元不等的单价计算,两家网店中仅这些旺销商品的月销售金额就已经接近300万元。
在对H贸易公司网上店铺销售规模进行摸底后,结合企业申报数据,检查人员认为,H贸易公司的网店销售收入规模与该企业纳税申报信息差异巨大,具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
检查组结合资金流水数据,细致梳理核对企业网店后台导出的订单明细和ERP销售统计报表,最终确认,H贸易公司在2020年至2022年度,通过经营4家网店共取得销售收入3.22亿元,未依法申报纳税。
案例二: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MPFF4B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5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追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税款各百分之七十的罚款共计1874932.98元。
罚款金额(万元) 187.4932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其他违法案
违法事实 2019年你单位在淘宝网销售电子产品,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1450755.74元(不含税销售额18981652.74元),其中已申报含税销售收入11599元,另有21439156.74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机关 ***市税务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2172M
数据来源 ***省税务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4088Y
案例三:
行政相对人名称: ***电器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QB589T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89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681********23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税一稽 罚 〔202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偷税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间在拼多多平台的“***电器专营店”网店向客户销售货物,取得含税货款合计3,385,054.46元,换算不含税为3,346,507.81元,没有入账处理,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行为处以偷税税款的百分之六十罚款,即处以少缴增值税31,854.46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9,112.68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114.91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668.95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4,343.14元百分之六十的罚款2,605.88元,罚款合共22,387.51元。
罚款金额(万元): 2.2387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例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显示,一个体工商户***服饰店在抖音平台销售服饰,一年期间隐匿收入超亿元,被税务局稽查并罚款229万元。
违法事实显示,经检查,该单位在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通过抖音电商平台对外销售服装服饰实现销售收入合计126068461.06元(不含税)。期间该单位仅申报了增值税不含税销售收入4803001.41元,余下121265459.65元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未入账、未开票、未申报纳税,造成少计收入121265459.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对该个体户处以罚款共2291814.56元。
来源:新税网、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案例五:
2023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显示,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微信、支付宝取得快手、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入和带货佣金收入共计27,135,771.72元(含税),其中2020年快手平台销售货物收入21,377,611.23元,2021年抖音平台销售货物收入245,266.16元,2021年抖音平台带货佣金收入5,512,894.33元,未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799,638.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5,974.66元、教育费附加83,459.65元、地方教育附加55,639.79元和企业所得税53,747.3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处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497,806.49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399,819.1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7,987.33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497,806.49元。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