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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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如何界定新建房与旧房?
发布时间: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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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7号)规定:“六、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房产再出售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说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使用(包括自用、出租等)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该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可销售总建筑面积范围,在清税计算销售比例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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