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目: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2)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3)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6)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