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
个人所得税
【追缴】自然人代开附征“经营所得”个税,现按劳务报酬计缴个税
发布时间:2024-10-30  来源:大力法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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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XM市*明区税务局筼筜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

*筼税通【2024】SYD20240022号

陈*东(身份证:330327****0902879X)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

事由:

您于2022年12月1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保靖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300**00405,发票号码02823825- 02823828,货物名称均为营销策划费,价税合计共计1525200元,受票单位为广西*实业有限公司(91450103****T5WUX3),开具时随票附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7626元,但对于营销策划费等的发票,应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存在未依法自行办理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

请您于15日内开展自查,据实办理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XM市*明区税务局筼筜税务所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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