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检察日报刊登了一篇关于运输企业对外虚开发票案件的实务文章。行为人通过其控制的18家运输企业向下游400多家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高达16亿元,检察机关认为,运输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是认定运输企业是否存在虚开行为的关键。因本案存在资金回流,结合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检察机关认定运输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并指出“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缴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而行为人没有缴纳进项增值税,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虚开。故检察机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主犯刘某懂无期徒刑。
仅就文章阐述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本案中,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待商榷,具体来说:
一是资金回流并非认定无货交易的充分条件。从我国公路运输的行业背景来看,个体司机系从事公路运输的主力军,其通常挂靠在运输企业为其他主体提供运输服务,此种行为符合增值税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实务中,因个体司机对结算即时性要求高,一般会要求接受服务的企业当场向其支付运输款项,故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先向个体司机支付运输款项。而后,因开具发票需有走账资金,接受服务的企业又向运输企业对公账户转款开具发票,但因为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出现“两次付款”,第一次向个体司机支付的款项实际上是为运输企业垫付的款项,运输企业收取第二笔款项后,需要将该笔运输款项返还给接受运输服务的企业,即产生了“资金回流”的表征。如本案中个体司机挂靠在运输企业为下游企业提供运输服务,仅根据资金回流现象不能推论出运输企业与下游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二是即便有税款损失也不一定构成虚开犯罪。根据检察机关的论述,本案可能的情形为:运输企业从上游企业购买发票虚增进项,从而对外虚开销项发票。因上游企业虚开发票源于进项富余,上游企业开票并未额外承担增值税负担,即运输企业支付的款项全部形成上游企业非法利益,而未包含上游企业代收代缴的增值税税款,因此运输企业在上游企业未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情况下,取得抵扣税款的进项,又将这部分进项转移给下游企业,帮助下游企业提供真实业务产生的销项税,从而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笔者认为,此部分增值税税款损失实质上系上游企业向个人等不要发票的主体销售货物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而造成的,并非因刘某懂的运输企业造成的,刘某懂参与案涉业务的行为本质上系将上游企业偷逃税利益通过开票手段转移给下游企业,帮助下游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税,根据最高法文章的观点,下游企业属于虚抵进项税额的逃税行为,对运输企业来说,其主观目的是放任下游企业以其开具的发票虚抵进项税额,刘某懂属于帮助下游企业逃税的帮助犯。
以下是全文转载:
到底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
王磊 马国财 姚晓滨
2023年9月,检察官向涉案企业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办理这类案件要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确保办案质量。
2023年9月,我接手了一起共10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的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懂、林某蓝通过成立或从他人手中购买的方式获取了18家运输企业的控制权,在2016年至2022年向全国各地疯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破坏了税收秩序。
面对厚厚的23本卷宗、近5000页的卷宗材料,我深知审查这起案件的难度,必须做好打硬仗的充分准备。看完案卷,我理清了思路——办好这个案件,一是要厘清该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龙去脉,捋清涉案400多家企业与10名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二是要查清主犯刘某懂等人实际控制的18家运输企业与上述近400家企业到底有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这是关键所在。
我决定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银行交易转账记录入手,结合10名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企业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以时间为线、银行交易记录为轴,用手动制表的方式进行对比,捋清了10名犯罪嫌疑人与400多家涉案企业之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关系。
由于涉案企业众多,涉及辽宁省内100多家、省外300多家,且犯罪时间长、时间跨度大、案情又特别复杂,10名犯罪嫌疑人交叉作案、多人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相关账目资料被转移或销毁,加之刘某懂控制的18家运输公司的账目记载混乱,查清有无真实货物交易好比大海捞针。
我静下心来,反复审查在案证据,发现虽然账目杂乱,但是这18家运输企业与400多家涉案企业之间的对公账户转账记录是可以查询的,能体现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流转。经过核对转账记录,我终于发现,这18家运输企业给400多家涉案企业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收到400多家企业的货款后,扣除开票费将货款回流至这400多家企业,结合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书,能够证明刘某懂实际控制的18家运输企业和400多家涉案企业之间不存在真实交易。
有了这个初步判断,我决定从两个方面进一步来解决专业知识这个难题。
首先,借助“外脑”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行为的界定,必须结合刘某懂的主观目的进行认定,从国家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目的。只有在真实交易环节缴纳了增值税,才有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的权利,而刘某懂没有缴纳进项增值税,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销项税,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应认定为“虚开”。
随后,我就该案的实际情况和在资金流、票流、货物流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向税务、审计等有关专业人士征询了意见,并依托税务机关的金税系统,从领购发票、记账、报税等方面进行了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审计部门经审计,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资金回流,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票行为,并对10名犯罪嫌疑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进行了确认。
专业知识这个难题解决了,接下来就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由于刘某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前科,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其他犯罪嫌疑人在刘某懂的鼓动下,均否认犯罪事实,形成了攻守同盟。不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我决定以涉世未深且有大学经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杰作为突破口,他是刘某懂的侄子。
经过我耐心的释法说理,陈某杰供述了自己及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指认是刘某懂让他用自己的银行卡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票罪资金回流。突破口打开后,我们乘胜追击,终于,除刘某懂外,其他犯罪嫌疑人也一一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件的脉络基本清晰,我讯问了刘某懂。能看出他的内心有所动摇,但仍辩称其控制的企业与受票企业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我一针见血地指出,既然有真实的业务交易,为什么存在资金回流?当我把虚假合同、受票企业证人证言、税务机关认定书、审计报告放在他面前时,刘某懂心理防线崩溃,作出了有罪供述。
在法庭上,10名被告人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均认罪,14名辩护人也认可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今年3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懂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林某蓝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至三年,部分适用缓刑。
(口述人为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