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这份“出口税收政策”攻略请查收!
为支持、服务跨境电商发展壮大,推动吴江外贸新业态健康蓬勃发展,我们推出“跨境电商税收政策”攻略,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什么是跨境电商?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根据国办发【2013】89号《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是指我国出口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境外零售商品,主要以邮寄、快递等形式送达的经营行为,即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对消费者出口。
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及海外仓
为充分发挥跨境电商稳外贸、保就业等积极作用,后续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75号、2021年47号文,将跨境电商推广至企业对企业的出口。
02 主要的跨境电商监管方式
一般性出口退(免)税适用范围
0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自2022年12月30日起不再要求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
02
常见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03
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0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包括: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出口退(免)税计算方法
1
免抵退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
免退税办法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跨境电商特殊性涉税政策
01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现行表述为备案);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注: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第八条);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02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免税政策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03
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04
跨境电商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01
申报渠道
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离线版申报系统
其中,电子税务局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属于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线上申报平台,系统能够提供包括表单数据采集、数据申报、进度查询、反馈接收等在内的出口退税全流程事项办理功能;
离线版申报系统是安装在纳税人个人电脑上,可以脱离互联网环境运行的单机版系统软件,离线版申报系统主要提供纳税人在出口退税申报过程中的表单数据采集功能,采集完成后,纳税人可通过系统将申报数据导出,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上传申报。
以下操作均以电子税务局为例进行介绍。
02
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功能菜单。
1.纳税人确认预填信息或根据实际情况补录信息。
2.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显示申请成功。
03
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外贸企业企业为例)
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申报】-【免退税申报】功能菜单。
再依次经过导入报关单、处理数据、匹配数据、填写明细表、提交申报表等步骤最终完成申报。
其他新电局出口退税业务操作请点击文末左下角“阅读全文”后,选择【出口退税管理】下具体事项查看。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01
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02
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03
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温馨提醒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