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答疑
房产税
注意,“存量房”与“二手房”要搞清楚,房产税不同!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远程墨子 作者:墨子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不得转载;部分内容转载自报刊或网络,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相关方请通知我们(tfcj@tfcjtax.com,051086859269),我们将及时处理!本网站登载的财税法规政策请以官方发布的为准;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之目的,所有文章内容与观点并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我们不对其准确性、合规性负责!如用于实务操作等等其他任何目的,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与本站无关!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购入一套房产,同时交接了厂房和土地的实际控制权和管理权限。但至今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现在税务要求我们对该房产缴纳房产税。我们认为,根据国税发【2003】89号文件规定,“购置存量房,应在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房产税目前不应由我们缴纳。墨子老师,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首先要搞清楚“存量房”与“二手房”的区别。存量房一般是未居住过的二手房,而二手房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存量房主要包括开发商开发楼盘的尾盘、开发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等,都是未使用过的住宅或非住宅。如果贵企业购入的是“二手房”,那应依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按二手房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次月开始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