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贺市税一稽 罚 〔2024〕 7 号
案件名称 贺州BA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类别 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2022年出口货物合计人民币离岸价62733153.00元(含税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4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4〕20号)出口退税率文库、《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你公司以上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你公司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1.你公司2021年少缴增值税61935396.00÷(1+1%)×1%=613221.74元;2.你公司2022年少缴增值税797757.00÷(1+1%)×1%=7898.58元。综上,你公司2021年~2022年合计少缴增值税621120.32元。(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查实,你公司2021年少缴增值税613221.74元、2022年少缴增值税7898.5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的通知》(桂政发〔2021〕18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相应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我区小微企业实施税费优惠的通知》(桂财税〔2019〕7号)第一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小微企业等纳税人“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的通知》(桂财税〔2022〕10号)第一条规定:1.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13221.74×7%×50%=21462.76元;2.你公司2022年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898.58×7%×50%=
处罚依据 上述(一)~(三)项,你公司2021年~2022年期间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规定征税,但你公司在申报时做零申报,为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621120.3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739.21元,企业所得税173250.6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已构成偷税,偷税金额合计816110.20元,决定对你公司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罚款金额为408055.10元
来源:贺州市税务局
转载自进出口财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