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购入房产后进行了装修,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解答:
需要区分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对于企业购进房产进行装修,需要区分购进的是新房或二手房。
(1)新房装修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核算是否计入固定资产科目,都需要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2)二手房发生的装修费,可以依照(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规定,扣减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原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即该部分装修费,不需要作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