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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20241122 每日一税】未取得利息发票,借款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4-11-22  来源:每日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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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利息发票,借款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1月21日,有同学咨询:资金出借方不开具利息发票,借款方支付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实务中,企业常常需要向银行、其他非金融机构或者个人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常因为未能取得资金出借方开具发票而发生商务纠纷。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借款方已实际支付但未取得发票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企业向银行、其他非金融机构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规定取得“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予税前扣除。

资金出借方为个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借款人可由个人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按月纳税、按次纳税超过增值税起征点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借款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关于利息支出是否应取得发票,每日一税曾撰文《如何快速判断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这里不再赘述。

特别说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资金出借双方签订借款合同;

2.企业借款方需凭出借方开具的“贷款服务”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借款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水平;

4.债资比例是否符合2:1的规定,金融机构需符合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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