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华明税务所关于送达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 (检查)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税务局
恒大地产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0694071785K):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津丽税华费检通〔2024〕8号),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所(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张贵庄街跃进路73号)签收《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津丽税华费检通〔2024〕8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缴费评估(检查)通知书》(津丽税华费检通〔202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东丽区区税务局华明税务所
2024年11月8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八条 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