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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万展星惠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6日18时0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万展星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5C1QQ30)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31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310号
晋江市万展星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5C1QQ30)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25号富之达大厦D栋609)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涉及跨境电商禁止出口类商品2021-2022年出口额3038130.83元(离岸价),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应向你公司追缴增值税:3038130.83÷(1+1%)×1%=30080.50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0080.50×7%*50%=1052.82元;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30080.50×3%*50%=451.21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0080.50×2%*50%=300.80元。
(二)你公司2021年取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3038130.83元,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公司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故对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2021年度为小微企业,故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38130.83÷(1+1%)×4%×25%×20%×50%=3008.0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增值税30080.50元。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将上述增值税税款及相应的附加缴纳入库,决定不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21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008.05元。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将上述企业所得税缴纳入库,决定不再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以下是现行有效的文件及其具体条款,标注了文件来源和条款编号: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 **文件编号**:主席令第7号(2018年)
-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文件编号**: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订)
- **生效日期**:2013年7月1日
####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纳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列入国家公布的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列入目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文件编号**:主席令第33号(2013年修订)
- **生效日期**:2013年10月1日
#### 第五条
国家对进出口商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商品的风险程度确定检验监管方式。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不得进出口。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 **文件编号**:主席令第54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日
#### 第十八条
国家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实行出口许可制度。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取得出口许可证后,方可出口。
### 5.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
- **文件编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8日
- **生效日期**:2019年1月1日
#### 第四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禁止进出口的商品、技术,列入国家公布的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未列入目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 第七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应当符合出口目的国(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出口下列商品:
-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商品;
- 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
- 不符合出口目的国(地区)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
-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商品。
### 6. 《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监管的通知》
- **文件编号**:商办贸函〔2018〕245号
-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3日
#### 第一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出口行为,确保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
#### 第二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出口商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
#### 第三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
### 具体禁止出口的商品类别
根据上述文件,跨境电商禁止出口的商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
- **毒品及其前体化学品**
- **枪支弹药**
- **爆炸物品**
- **易制毒化学品**
- **放射性物质**
- **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
- **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文物、艺术品等**
- **假冒伪劣商品**
- **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
这些文件和条款为跨境电商企业在出口商品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开展业务。建议跨境电商企业定期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