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征管法之规定,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关于“追征期”的不同理解与争议持续存在,实践当中也是喜忧参半,像本案中的处理意见,是少数而不是全部、多数。其中的核心内容在于有没有主观故意,有没有相应的偷税安排行为的体现,若换作小编,既然遇到这种情形,还是有一些突破之策的,即发现偷税的认定情形!如果是五年之内的追征,本身就在法定期限之内,难以得到这样的“待遇”!自2019年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先税务凭据后工商变更”的规范程序,已有重重关卡在这里等着,再想着遇到这类久拖“无税”的好事是很难了!但与之相类似的涉税追缴事项,却将是持续存在的!这既是机会,也是风险,更是法律技术的评估与评价!对此,大力税手法税团队有着广泛的研究与处理经验,包括已注销企业的税款追缴争议、以前年度未缴纳房产税的补缴争议、应扣未扣个税的涉税争议等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市税稽处〔2024〕22号
陆*(社会信用代码:3*)
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至2024年9月19日对你(住址:*)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发现,你2014年存在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具体如下:
(一)根据《*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5月16日,马*林以2723万元转让其持有的海*特公司32%的股权给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此次股权转让少缴纳印花税13615元。
(二)根据三份《*重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014年7月23日,你以3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公司32%的股权至赵*成,以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公司2%的股权至张*,以200万元转让你持有的*公司2%的股权至龙*,你持有的*公司36%的股权原值为280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订,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经过计算,你上述股权转让累计少缴纳印花税18000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
综上,2014年你总计少缴纳印花税31615元,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590400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对你上述行为,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对你2014年接受股权转让、对外股权转让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经调查未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鉴于已超过税款追征期,现决定不予追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