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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需要交滞纳金么?
发布时间:2024-11-14  来源:正坤财税 作者:袁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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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进行纳税调整。
针对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除补缴税款外,实务中不少纳税人亦关注是否认定其属于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征收滞纳金,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征收滞纳金的主要三种情形,分别为:
1.纳税人逾期缴纳应交税款;
2.纳税人自身存在计算错误等过失行为;

3.纳税人故意偷税、抗税、骗税。

由于滞纳金采用每日万分之五的征收比率,按照每年365天换算,年化利率约为18.25%,明显高于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实务中一般认为税收滞纳金具有经济补偿和行政处罚双重属性,其征收前提应该是纳税人存在过失或责任导致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税款。

而关联交易特别纳税调整中,纳税人已经作了纳税申报和取得完税凭证,其产生原因通常为征纳双方对法律条文和交易价格认定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利用税收核定对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此时在无足够证据证明纳税人计算错误或存在偷、骗、抗等消极纳税的情形下,则不应征收滞纳金,此观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德发案的终审判决中得到验证。但由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不具有合理商业理由的关联交易导致的少交税款,客观上形成了纳税人对少交税款货币资金的占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除补缴税款外,还需为此承担少交税款的利息。

与税收滞纳金的经济补偿和行政处罚双重法律性质不同,税收利息更侧重经济补偿性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其征收比例按照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纳税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则需在此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计算。

此外,在征收上限比较方面,虽然《税收征管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多个地方税务局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保持行政处罚的谦抑,要求税款滞纳金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征收上限不得超过税款本金,但是对税收利息则无此方面的要求。

最后,在追征期限比较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款及滞纳金的追征期限为三年或五年(如果存在偷税、抗税、骗税情况的则不受追征期限限制),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别纳税调整的最长追征期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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