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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营活动中的招标主体、合同签约主体和收款主体来看,真正主体只有一家,应该将6家公司的开票销售数据汇总至一家进行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4-11-15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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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事实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扬州科尼)成立于2017年,后因业务发展需要,先后成立了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五亭龙分公司(以下简称五亭龙分公司)、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航宇分公司(以下简称航宇分公司)、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邗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邗江分公司)以及江苏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尼)
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主营业务均为医疗器械、耗材的销售,其与医院的合作模式为招标形式,医院只认可扬州科尼一个招标付款主体。由于配送的耗材种类、型号太多,扬州科尼及各个分公司之间按照不同的种类和型号划分业务范围,各自向医院分别配送货物,并以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开具发票,资金统一回笼到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6家公司按各自开票金额进行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2023年医药器械行业检查工作的通知》及附列的案源清单等资料,提示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2022年开具普票金额1341.52万元,省市医保结算金额5052.23万元,二者差额为3710.71万元。经查,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的会计账簿、凭证资料不健全,无法提供正式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
税前列支
的有效凭证。通过对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增值税发票、申报资料、银行流水等资料的检查,从采购合同、询问笔录、相关证据资料判断,省局下发的扬州科尼开票金额与医保结算金额差额原因是开票金额统计的对象没有包含5家关联公司,但是医保结算金额的对象却包含了5家关联公司(资金统一支付到扬州科尼)。如果把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其开票销售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银行回款数据能够互相印证。
扬州科尼等6家公司的开票、申报、缴税等行为是各自分别独立进行,但是从经营活动中的招标主体、合同签约主体和收款主体来看,真正主体只有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家,应该将6家公司的开票销售数据汇总至扬州科尼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家进行申报纳税。
其将开票销售数据分成6家公司申报纳税导致“*分公司(2021年1季度)、邗江分公司(2021年1、2两季度)、江苏科尼(2020年3季度)扬州科尼(2020年3季度、2022年3季度、2022年1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享受了低于起征点税收优惠。
(二)违法证据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①涉案当事人调査笔录;②相关人员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财务报表;④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⑤增值税普通发票汇总表:⑥医结算清单:⑦试剂耗材采购合同:⑧银行流水。(三)陈述申辩和听证 在检查中,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扬税稽二罚告(2023〕16号),你单位表示无异议。
(四)处罚结果
处以少缴税款0.6倍即21964.56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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