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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计量单位与和其相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计量单位不符的,能否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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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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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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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是否需要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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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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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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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个人在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已按规定在境外缴纳税款,回国后是否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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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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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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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取得的收据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Answer
参考答案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因此,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时,应索取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或者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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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8 号)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