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工作要求,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联合起草了《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反馈至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21日。
二、公众意见反馈途径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反馈意见,邮件和信函请注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意见建议”字样。反馈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相关信息主要用于沟通修改意见,不对外公开。
(一)电话和传真
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0931—8891122;0931—8891124 (传真);
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电话:0931-8873622(传真同号);
省水利厅水资源税处电话 0931-8411677(传真同号)。
(二)电子邮箱
1719453522@qq.com
(三)邮寄地址
省财政厅: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96号省财政厅税政处。
省税务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353号省税务局资源和环境税处。
省水利厅: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13号水资源税处。
税 屋附件: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水利厅
2024年11月14日
附件:
关于甘肃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 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4〕28 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及管理实际,现将我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 9%,其他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2%。
其中,城市是指设区市、不设区市的城区(含兰州新区)。
二、除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外,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的计 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税。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
三、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所附《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缴纳水资源税的情形外,对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税额标准的3 倍确定。
除城镇公共供水、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水力发电、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对年取用水量超过许可水量的部分,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对应税额标准的2倍确定。
四、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除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外,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由省水利厅另行明确。
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按国家统一发布的范围确定。
六、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免征水资源税。具体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并定期调整。
七、跨市(州)、县(市、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市县之间的分配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明确。
跨市(州)、县(市、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分配比例,分别向相关市县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八、对部分采矿疏干排水以及石油开采取用水户属于《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申报纳税的取水量按吨矿产品取
排水量进行折算,其中:对煤炭开采陇东地区(天水市、平凉市、庆阳市、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按吨煤取排水 2 立方米、其他地区按1.5立方米核定,对石油开采按吨原油取排水4.5 立方米核定,其他《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中涉及的矿产开采按照相应用水定额确定。适用税额按《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中的疏干排水、石油生产对应税额标准执行。
九、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原执收部门负责 水资源费的清算、清欠及财政票据的缴销。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省物价局 省财 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甘价商〔2008〕167 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关于敦煌市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有关意见的函》(甘发改商价〔2014〕1668 号)同时废止。
附表:
甘肃省水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单位:元/立方米、元/千瓦时
税目 | 取用水类型 | 税额标准 | ||
地表水 | 用水行 | 城镇公共供水 | 0.2 | |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 0.01 | |||
特种取用水 | 5 | |||
其他行业 | 石油生产 | 0.5 | ||
非石油生产 | 0.2 | |||
殊取用 |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 0.005 | ||
水源热泵 | 0.05 | |||
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 | 0.001 | |||
水力发电 | 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 | 0.005 | ||
其他 | 0.003 | |||
地下水 | 用水行 | 城镇公共供水 | 0.3 | |
农业生产(超规定限额) | 0.02 | |||
特种取用水 | 10 | |||
其他行业 | 石油生产 | 1 | ||
非石油生产 | 0.4 | |||
特殊取用水 | 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 | 0.01 | ||
水源热泵 | 回灌 | 0.1 | ||
非回灌 | 0.5 | |||
疏干排水 |
回收利用 | 河西地区0.8其他地区 0.6 | ||
非回收利用 | 河西地区1.0其他地区 0.8 | |||
注:1.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取用水(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除外)适用税额按相 应税额标准的2倍确定。 2.表中的“其他行业 ”,包括个人;河西地区是指嘉峪关市、金昌市、武威市、张掖市、酒泉市。3.除火力发电直流式冷却取用水外,其他冷却取用水按其他行业中“非石油生产 ”税额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