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人持有IPO前股票,解禁后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需要缴纳个税的问题
咨询对象:浙江省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4-11-19
问题内容:
上市公司(上交所主板)一位自然人股东(董事)持有IPO前股票(原始股),上述股票已于2023年9月份解除限售。2024年6月,上市公司实施2023年度权益分派。该股东至今(2024年11月19日)未减持任何股票。
请问:该笔分红,上述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缴纳个税?会不会因为分红实施时间距离股票解禁日不满一年,就被要求缴纳个税?
答复机构:浙江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4-11-22
答复内容:浙江12366中心答复: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二、(四)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
四、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限售股,是指财税〔2009〕167号文件和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