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全文有效
2024-11-22
2024-11-22
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青海省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12号  发布时间:2024-11-17  来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12号         2024-11-17

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2024年第16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自贸临管规范〔2023〕14号)同时废止。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1月17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国发〔2019〕15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22〕17号)等要求,以更大力度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群,进一步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着力打造能级高、环境优、影响大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努力将临港新片区建设成为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的重要枢纽、国内大循环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范围

  原则上适用于符合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定位和发展方向,经上海市相关职能单位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具体包括:

  (一)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

  (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

  (三)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

  1.企业总部:对一定区域内的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

  2.功能型总部:经母公司(集团)授权,承担集团内相应区域分支机构管理决策、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多项总部功能,具有较高成长性的企业;以及承担集团融资、资金流动性管理、现金池管理等职能的资金管理中心。

  二、支持内容

  (一)吸引企业集聚

  对于符合条件并完成认定的总部机构,由管委会根据企业发展、带动效应、集聚能力维度进行综合评估后,给予相应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二)能级提升奖励

  对总部机构实现能级提升的,经认定可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

  (三)人才服务保障

  鼓励各类总部机构吸引业内高端人才、国际化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提供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支持。

  三、监督与管理

  对于已获得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相关资金。

  1.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附则

  1.各奖励政策需经综合评审后予以支持,同一企业享受同类支持政策时从优不重复。

  2.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本市颁布新规定的,原则上按新规定执行。

  3.本措施自2024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止。本措施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