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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有哪些变化
发布时间:2024-11-28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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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税收征管教研部 王文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是规范海关税收征管执法行为的重要规章,对进出口货物的纳税申报、税款计征、风险管理、税收强制以及税收优惠等进行了调整与完善,并与2024年12月1日生效的关税法配套实施。《办法》解决了原办法中相关概念及制度安排与关税法规定不一致、标准多样化、执行难度大等问题,使税收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适应性,同时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保持一致。
把“纳税义务人”修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办法》注重规范行政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依法征税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办法》第四条将原办法中“纳税义务人”修改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是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出口关税的纳税人”,并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确定为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扣缴义务人。可见,《办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置于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地位,有助于纳税人提升纳税遵从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便于海关依法监管,确保征纳双方建立相对平衡、和谐的关系。
《办法》在明确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明确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将依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由过去单一的海关扩围到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将海关税收强制措施暂行办法并入《办法》,专章设置进出口货物税收强制措施与中止及终结情形,做到在维护税收制度公平性和权威性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不当或过度的强制措施。
纳税方式由事前审批修改为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报自缴
关税法规定,关税征收管理应当适应对外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自海关全面实施通关一体化后,核定征税由事后海关行政审批转变为事前纳税人自报自缴税款,关税法将这一改革成果上升至法律层面予以固化。据此,《办法》第八条取消了原有关海关审核与征收的内容,调整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如实、规范申报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原产地、数量等计税相关信息,计算并向海关申报税额”的自报自缴纳税方式,还相应增加了关于汇总征税缴款期限等细化规定。这意味着纳税人有了更多的自由度,对自行计算并申报应纳税额的合规性和准确性负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有助于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减少频繁缴纳税款流程,适应现代贸易发展对税收征管提质增效的要求。
《办法》为进出口货物税收征管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例如,第十二条明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等与世界各国税制规则对接,并根据享受税率的标准进行税款计算,避免因税率适用错误导致税款计算失误。
海关税收征管与税务部门征管趋于一致
为规范海关税收征管制度,并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制度保持一致,根据海关法、关税法的规定,《办法》作出了以下调整。
调整税率、计征汇率适用日期。原办法规定进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关税法将“接受申报”修改为“完成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此,《办法》对有关税率适用日期均照此修改,并对“两步申报”模式下完成申报的税率适用日期予以明确。例如,《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在“两步申报”模式下,企业先进行概要申报,后进行完整申报,这有助于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和安排贸易活动。
调整汇率适用。《办法》不再区分基准汇率币种和基准汇率以外币种的汇率折算方式,统一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避免了因不同币种汇率折算方式的差异可能导致的计算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有利于纳税人准确计算税款和进行成本核算。
调整退还多缴税款的规定。《办法》取消原“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且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修改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海关书面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使纳税人或海关发起对多缴或少缴税款退还、补征的有效期与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相一致,实现海关税收征管与税务部门的执法尺度一致。
调整税款计征方式。《办法》根据海关法、关税法的规定,将关税与进口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征方式调整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与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对特定商品的征税方式相统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4年11月27日B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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