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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2
2024-11-22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
甬财综〔2024〕1012号  发布时间:2024-11-12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零收费”的通知

甬财综[2024]1012号        2024-11-12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

  为贯彻落实涉企降费减负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实行涉企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为企业的,实行不动产登记费零收费,相关费用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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