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多列支成本费用1.23亿,罚款85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一稽 罚 〔2024〕* 号
违法事实: 2015年至2019年,你公司通过取得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登记入账,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多列支成本费用123,247,396.26元,造成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6,321,715.73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747,515.92元,合计17,069,231.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偷税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改,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8,534,615.83元(16,321,715.73*50%+747,515.92*50%)。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