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综合
企业虚开发票被罚:税务处罚的合规审视
发布时间:2024-11-11  来源:中税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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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导语
二、案例回顾
三、案例分析
四、知识延伸
五、结语

导语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税务合规至关重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虚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处罚,这一事件引发了诸多思考。企业的行为究竟如何定性?税务处罚是否合理合法?让我们深入剖析这一案例,从中汲取经验教训,为企业税务合规管理提供有益借鉴。

案例回顾

1.虚开发票事实 
2015 年 10 月 22 日、2015 年 11 月 16 日、2016 年 4 月 27 日期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分三次向河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共计 9 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货物名称为盐渍海参,涉及金额与税额不等,价税合计达一定数额。 
2.税务稽查与处罚程序 
2016 年 5 月 9 日,大连市**县国家税务局立案稽查。2019 年 5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因机构改革承接原大连市**县国家税务局职能)向**公司下《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 30 万元。**公司申请听证,税务局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依法召开听证会。之后,税务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再次下发《行政处罚告知书》,仍拟罚款 30 万元。**公司提交书面《复函》,最终税务局于 2019 年 10 月 22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 30 万元。**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

 
1.事实认定方面 
虚开发票行为的判定依据 
税务机关观点:税务机关通过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取证、异地协查以及提取办案机关询问笔录等多种检查方式,认定**公司为他人开具了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其依据的关键证据包括销售合同、相关公司的预付账款明细、记账凭证明细、应收账款明细及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企业观点:**公司虽未明确对虚开发票行为的事实认定提出异议,但强调其虚开发票行为与最高院发布的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类似,认为自己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应受到处罚。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税务机关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公司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的行为,事实清楚。对于**公司提及的张某强案,法院指出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在法律适用和责任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不能简单类比。在行政法律框架下,**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的行政违法,不以是否具有偷逃税目的和实际造成税款损失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了虚开发票的行为,就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法律适用方面 
处罚种类与依据的争议 
企业观点:**公司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虚开发票应先没收违法所得,在此基础上才可以并处罚款。而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税款,无违法所得可没收,所以不应单处罚款。同时,其指出罚款 30 万元的依据是已失效的文件,处罚幅度过重,违背了《行政处罚法》的公正原则,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7] 134 号)第三条规定适当降低罚款金额。 
税务机关观点:税务机关强调,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是并列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并非罚款的前提条件。**公司虚开发票事实清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对于罚款 30 万元,税务机关认为是在法定的 5 万元至 50 万元幅度内,且根据 “从旧兼从轻” 原则,适用行为当时有效的《大连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该文件规定虚开发票票面金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此裁量基准下限罚款 30 万元并无不当。同时指出国税发 [1997] 134 号通知第三条规定适用于取得发票方(受票方),而**公司是开票方,不适用该规定。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税务机关的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虚开发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没收违法所得与罚款并非先后关系,**公司的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处罚情形,税务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作出罚款 30 万元的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处罚裁量基准,法院认可税务机关适用 “从旧兼从轻” 原则,以行为当时有效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罚是合理合法的,国税发 [1997] 134 号通知不适用于本案情况。 

知识延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相关原则
“从旧兼从轻” 原则:在行政处罚中,当新旧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规定,但如果新规定处罚较轻,则适用新规定。这一原则旨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结语

此案例清晰地展示了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形式的虚开发票行为都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企业而言,应加强税务合规意识,确保经营活动中的发票开具真实、合法、合规,避免因一时的利益诱惑而陷入税务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既维护了税收征管秩序,又保障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应从本案中吸取经验教训,共同推动税收法治环境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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