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已完工备案但未交付产品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问题
纳税人所属地:浙江
留言时间:2024-04-24
答复时间:2024-04-29
答复机构:浙江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于2022年4月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其未交付的开发产品未在会计账面确认为收入,但企业所得税需确认为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哪一项进行纳税调整?
①在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3行或者第45行将已完工备案但未交付产品对应的收入扣除成本填列;
但是在这2行填列后,这部分收入无法作为业务招待费0.5%及广告宣传费15%的基数
②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填列视同销售收入,在第20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2022年做了相应的纳税调整;2023年该部分已完工备案但未交付产品在会计账面确认了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对于的需进行调整,那么第10行填列视同销售收入,在第20行填列视同销售成本能否填负数?
③在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3行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以及第24行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的进行填列,但是该部分填列的又是未完工产品,实际产品已经完工备案但未交付。
实际操作中,应该按照哪种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填报?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
填报说明: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收入核算,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填列方法同第2行。
2.第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等于第1列“税收金额”。
20.第20行“(九)其他”:填报发生除上述列举情形外,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同时,予以税前扣除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填列方法同第12行。
12.第12行“(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填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对应的应予以税前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予以扣除的视同销售成本金额;将第1列税收金额以负数形式填报第2列“纳税调整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注:若对内容仍有疑问,可联系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