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政府相关要求,现于2024年11月21日至11月2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对社会公众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纳税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税务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体环二路1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编:310007。电子邮箱:sswjcxc@163.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决定调整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自2024年12月1日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4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三、《公告》的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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