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税收债权优先受偿
文/李冼
编者按:2024年11月11日,有同学咨询:企业注销清算时,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税收债权是否优先受偿?现就该话题与大家分享。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税收债权与普通债权,企业注销清算时谁具有优先受偿权?
现举例与大家探讨。
【案例】2022年8月,M公司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8000万元,罚款4000万元。M公司依法补缴税款8000万元,欠缴滞纳金9866万元,罚款4000万元。2023年12月,M公司以办公楼抵押给A集团借款3600万元。2024年10月,M公司已资不抵债,其股东会决议拟将M公司注销。问M公司注销清算,税务机关和A集团谁有优先受偿权?
【解析】一般地,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债权受偿顺序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注销清算时的债权受偿顺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1.清算费用。首先支付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包括清算组成员的报酬、律师费、审计费等。
2.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其次清偿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法定补偿金。这些费用属于公共利益债务,优先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
3.税款。税收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利益,在清偿顺序中排在第三位。
4.普通债权。最后清偿普通债权,即企业欠下的其他债务。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则按比例分配。
注意
1.公司在注销前未依法清算或存在遗漏债务,股东需对新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在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债权受偿顺序是按照法定程序依次进行的,确保了职工、国家税收和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优先保障。
就本案而言,M公司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13,866.00万元,发生在向A集团抵押办公楼借款之前,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相对于A集团,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债权和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
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版)》(主席令第十五号〔2023〕)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